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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职 能
市纪委和市监委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廉正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领导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主要工作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检查和处理全市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主要工作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决定或建议对他们作出行政处分;受礼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制定党风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对全市纪检系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守法、为政清廉。
(七)调查全市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拟定党纪法规和政策规定。
(八)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九)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市、区)纪委、监委和市直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任免。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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