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开展"效能监察年"活动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大力推进软环境建设,保证全市率先发展决战之年各项任务的顺利推进圆满完成,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年"活动。现就开展"效能监察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效能监察年"活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围绕实现一流工作效率、一流工作质量、一流工作效果为目标,以提高干部素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落实服务承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以工作创新为动力,以效能监察为手段,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争创发展新优势,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效能监察年活动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各服务窗口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重点是公安、交通、司法、工商、地税、国税、审计、行政执法、技术监督、规划、国土、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烟草等15个行政执法部门和计划、经贸、教育、水务、农业、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科技、民政、财政、人事、计生、林业、粮食、统计、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19个综合管理部门。
  (二)内容
   1、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和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收钱不开票,多收钱、少开票的行为。
   4、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不按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工作作风粗暴、推诿扯皮、服务态度生硬等行为。
   5、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6、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立的重点项目、重大工作部署,特别是明确给各部门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或者监督不力的情况。
   7、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制度建设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有章不循,纪律松弛,管理混乱,作风浮躁等问题。
   8、监督检查各部门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及政务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部门或行业特权,搞"以权谋私";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借服务之名损害企业利益谋取部门或个人好处等现象。
重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一是行政审批中的不规范行为;二是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和服务承诺的行为;三是滥用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四是行政不作为问题;五是工作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效能监察工作的程序
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制定方案,分步实施;检查考核,建章立制;考评验收,立卷归档。
  (一)调查摸底,选题立项。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各部门,根据上级交办、群众反映的情况,选出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写《效能监察工作立项表》,经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并在本单位公示,同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制定方案,分步实施。将效能监察的过程分为准备、动员阶段、实施阶段、考核评估阶段,按阶段、分步骤地进行。
  (三)建章立制。通过考核、检查,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清责任,建立制约行政行为的各项制度。
  (四)考评验收。由纪检监察机关邀请人大、政协参加,组织人事、法制、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对有关单位开展效能监察的成果进行评估,对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填写《监察建议书》,下达《监察通知书》。
  (五)立卷归档,写出总结报告,填写《效能监察总结报告表》,上报整理归档。
选题立项的重点:
   1、 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
   2、目标管理的各项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方面的问题;
   3、 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方面的问题;
   4、 行政管理中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5、社会热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6、其他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问题。
  立项应一事一项,一项一表。
   四、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一)效能监察工作由各部门行政领导主管。负责宣传动员,制定方案,下达任务,并组织实施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落实。
  (二)开展效能监察的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负责效能监察工作及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上级效能监察领导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协调;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下发《效能监察告诫书》,并监督相关责任人整改。
 (三)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效能监察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立项的落实,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问题;负责总结交流经验、评选优秀成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四)开展效能监察的部门应建立健全和坚持落实以下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优化发展环境,简化办事程序的相关制度;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持胸卡上岗制度;首问责任制度;立即办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否定报备制度;文明办事制度;效能考评制度;失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值班巡察制度。
  (五)各部门效能监察的开展情况,要认真记载,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等资料要报上级效能监察领导组办公室备案,以便掌握情况,加强督查,便于考核。
五、效能监察工作的步骤
"效能监察年"活动以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自查和工作人员自我解剖为主,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真正解决存在的问题。"效能监察年"活动从1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整个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1)3月31日前,太原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开展"效能监察年"活动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全市会议精神召开会议,制定"效能监察年"活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充实完善效能监察投诉机制,成立投诉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受理有关投诉和综合督导检查,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效能监察年"活动。
  (2)5月30日前,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按照"效能监察年"活动实施意见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在开展"效能监察年"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项逐条搞好自查自纠,确定立项内容。市效能监察领导组投诉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并在市电视台开辟"效能监察之窗"栏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通过本栏目向社会做出公开服务承诺。同时要及时宣传报道各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年"活动的情况、做法和经验,树立"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思想意识,努力形成"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提速"的浓厚氛围,为实现全市经济和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6月1日-10月30日,各部门根据立项内容,结合上级交办、群众反映的情况,具体实施,认真处理纠正问题,建立制约行政行为的各项规章制度。
  (4)11月1日-12月10日,太原市效能监察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邀请人大、政协领导参加,组织人事、法制、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主评议、实地查验、查阅档案等方式,对有关单位开展效能监察的成果进行评估,对各部门"效能监察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确定效能绩效考评等次。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效能监察结果,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总结交流效能监察经验,对效能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效能监察有关规定的典型单位和个人通报处理,公开曝光,实行告诫制和责任追究制。
   六、效能告诫与奖励
  (一)效能告诫是对机关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低下,服务较差和有其他行为,够不上纪律处分而给的一种辅助性惩戒措施。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造成影响的;
   2、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落实不好的;
   3、重大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和损失的; 
   5、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6、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7、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8、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9、违反中纪委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 
   10、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妨碍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1、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效率低下,群众反映强烈,部门问题较多的; 
   2、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等问题长期失察,或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3、对效能问题投诉和对上一级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转、督办效能问题的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四)年度效能考评单位被评为差的。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除对部门进行效能告诫外,还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的,除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所在部门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由任免机关给予降职处理。部门和领导干部本年度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部门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良好档次;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的,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合格档次。一年内部门被效能告诫三次以上的,主要领导要责令其辞职。被效能告诫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效能告诫书》存入本人档案。
  《效能告诫书》由市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设制。 
  (六)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开展效能监察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评估,考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本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和《效能监察工作考评量化标准》。效能监察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七)效能考评的结果作为机关和工作人员业绩评定,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效能告诫以及纪律处分的重要依据。
  (八)市委、市政府每年对机关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一次奖励。奖励的部门由市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照《效能监察工作考评量化标准》进行考评确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奖励的基本条件是:在市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进行效能考评中获得优秀的部门。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获得优秀的部门,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奖给一定数额资金,以资鼓励。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出发,深化认识,把效能监察摆到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把"效能监察年"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宣传部门要制定好效能监察的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人事部门负责抓好效能监察责任制的落实,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三)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抓好效能监察工作中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集思广益,探索促进效能监察的好途径、好做法。要按照"效能监察年"活动的任务和要求,认真查摆机关工作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优化机关管理和运行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各部门要突出开展效能监察的特点和重点,在全面开展的基础上,强化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效能监察,加大首问责任制、办事公开制、限时办结制督察力度,真正抓出成效。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年工作,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中共太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太 原 市 监 察 委 员 会